贵州女子到医院流产却被全程录像观摩,起诉索要6万精神损失费

贵州女子到医院流产却被全程录像观摩,起诉索要6万精神损失费

王俊与杨某争执过程中,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拍摄好后趁机溜走,此后,相关宣传视频在县电视台新闻台播放,12月11日,时萍得知此事,认为播放画面中的子宫是她本人的。

于是她叫丈夫去电视台,将关于人流的全过程影像资料删除,并要求停止播放,县电视台不但不停止,仍继续滚动播放近2个月。

后王俊来到杨帆办公室,要求她们将拍摄时萍的隐私部分删掉,杨帆不理不睬,并说时萍无权叫他们将所拍摄的录像资料删掉。

为此,王俊与杨帆争执起来,后一直没得到任何答复,时萍认为,红十字会将偷拍的隐私资料提供给县电视台进行播放,县电视台严重侵犯其隐私权。

于是时萍将县红十字会、县融媒体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各自赔偿其3万元精神损失费,并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影响,赔礼道歉。

县红十字会辨称:

1.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根据法定职责和单位委派执行工作任务,且经医院准许进入手术室跟踪、了解设备的运行是否正常,并不存在违法性。

2.时萍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中的职务行为侵犯其隐私权。

3.县红十字会进入手术室是履行职责,没有过错,故与县融媒体中心不构成共同侵权。

县融媒体中心辩称:

1.我们是受县红十字会邀请,采访捐赠医疗器械的新闻报道,从事的是正常采访报道活动,宣传内容为红十字会协调爱心企业捐献先进医疗设备。

拍摄画面是上岗前的操作培训场面,培训完成后又根据工作需要,由一名摄像人员进入手续室,拍摄医疗器械演示操作过程,拍摄画面在出手术室时,经时萍丈夫查看后才离开。

2.我台制作的新闻画面上所用镜头,都是在医院会议室内开展操作运用的培训画面和操作设备的演示场面,屏幕上出现的子宫等器官,是讲解人员事先制作好的教学幻灯片。

县人民医院陈述:设备是红十字会捐赠的,我们没有叫融媒体中心进行拍摄,我们只是完成手术过程,也对原告进行过赔偿,其他与我们无关。

法院查明,2位专家、杨帆、县融媒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入手术室报道采访,均未征得时萍同意,县人民医院也未将现场教学直视人流手术的事情告知时萍。

此外,此案开庭前,时萍以县人民医院侵犯其隐私权诉至法院,经调解,县人民医院自愿补偿时萍精神损失费1.5万元,并向时萍赔礼道歉。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县红十字会派员跟踪直视人流系统设备使用情况,在时萍做人流手术时,未经过时萍同意进入手术现场,并通知县融媒体中心对设备跟踪采访报道。

这一系列行为,已侵犯时萍的隐私权,县红十字会应承担主要责任,县融媒体中心未经时萍同意,擅自派员携带摄录采访设备进入手术室,也侵犯时萍隐私权,应承担一定责任。

但时萍认为县融媒体中心播放的新闻视频中的画面系其本人子宫,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综上,判决县红十字会、县融媒体中心分别赔偿时萍精神抚慰金1.8万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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